20080426

大學是不是專利地痞?

Mark A. Lemley, 18 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J. 611 (Spring 2008).

目前,強索行為 (hold-up) 是專利訴訟和專利授權的主要特點;大學機構正以前所未有的積極程度取得專利。這兩種看似不相關的發展趨勢結合在一起,已讓工商業界對於身為專利權人的大學機構逐漸感到挫敗。作者表示,當他和不同行業的工商人士對談時,她們都認為大學機構是新的專利地痞 (patent troll)。本文中,作者主張大學機構應在技術轉移 (technology transfer;簡稱「技轉」) 業務上扮演更為宏觀的角色。大學技轉業務的首要目標應設定在使科技發揮最大的社會影響力,而不只是求取最多的權利金收益。有時,這些目標符合大學機構的短期經濟利益;有時則可透過專屬授權 (exclusive license),將專利授權給公司企業,使專利所保護的發明能夠商業化,對社會產生最大效益,大學也能藉此獲取鉅額收益。這樣的目標有時可以實現,但不必然會實現。

大學機構也可採取非專屬授權 (non-exclusive license) 的方式 (尤其是授權的專利涉及到具有基礎效用的技術時),將專利授權給許多分屬不同領域的企業或個人去進行商業化活動,使專利所保護的發明能夠發揮最大的社會影響力,這樣就可以透過不同的嘗試來檢視得到授權的公司或個人是否能夠成功地生產和行銷專利產品或服務。

大學機構應採取更為細膩的專利授權政策,而不是只在專屬和非專屬授權之間進行選擇而已。舉例來說,大學可以針對不同產業進行專利授權業務,或是在授權期限上做不同的規劃,或者在授權商業行銷的同時,免除研究實驗的專利侵權責任;大學機構也可根據是否達成專利技術推廣的目標來調整授權計畫。特別是在軟體產業,技轉的社會影響力經常是展現於大學放棄取得專利,或是將專利免費授權給所有公司或個人。

關於誰是專利地痞以及如何解決專利地痞的問題,已引起激烈的討論;作者認為,我們可以從檢視大學機構的專利而得到啟示。大學本身沒有實施專利所保護的發明,因此以廣義的解釋來說,她們與專利地痞有共同的特點;儘管如此,大學機構不是專利地痞。瞭解大學與專利地痞之間的差異,將有助於釐清專利地痞的問題。作者認為,專利地痞就是由專利地痞的作為所定義。無論是否從事生產製造,大學和大部分的專利權人一樣,有時會被視為壞份子 (bad actor)。因此,重點不是找出誰是壞份子,而應放在不當的行為以及法律為何造就出此類不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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